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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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阶段。为防范疫情从境内外输入我市,引发社区传播,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重点地区入辽返辽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重点地区来辽返辽人员加强防控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防控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现就加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发布通告如下:


一、14日内有黑龙江省、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旅居史的来(返)连人员,尤其是14日内曾去过哈尔滨市医疗机构,以及接触过哈尔滨市、绥芬河市、满洲里市发热病人的来(返)连人员,须在抵连前自行或通过特定关系人(亲属或在连接待人员)主动向目的地社区和单位进行健康申报。乡镇(街道)、社区(村屯)和单位要起到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人员排查和管控。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口岸要做好湖北省、哈尔滨市、绥芬河市和满洲里市来(返)连人员健康申报和健康监测,并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各社区(村屯)。


二、对上述地区来(返)连人员,如持有绿码且能提供近7日内本人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或血清特异性保护抗体阳性检测报告)的,应尽快再做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的,可凭绿码正常通行;如持有绿码但不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应尽快进行核酸检测,并在间隔24小时后再做1次核酸检测,2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可凭绿码正常通行。检测报告出具前实施“一人一间”居家隔离。如无绿码且不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一律进行14天“一人一户”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一人一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须在目的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隔离第2日和解除隔离观察前)。核酸检测及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上述人员如有发热等症状的,须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告,社区(村屯)立即通知120急救车将其送到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


三、对经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口岸入境的人员,如抵连前已经实施隔离医学观察且能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的,要继续实施14天居家隔离观察,并在隔离第7日后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能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的,须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并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核酸检测及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四、大连市所有公共场所、住宿单位(含出租房)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制,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上述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行业内公共场所和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切实履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制。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村)要对14日内有上述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连人员进行排查、登记、报告,并进行有效管控。


六、广大市民在疫情期间应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保持手卫生,外出时佩戴口罩。若近14日内与上述地区来(返)连人员有密切接触,且有发热等症状的,在做好防护措施后立即到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七、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发布时间:2020-04-22 17: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