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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发展党员应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外学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靠近党组织。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学生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

(二)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

(三)本学期及上学期未受到中队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四)团支部民主推荐“同意”率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联系多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织须结合学校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课程体系,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四条 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在每学期初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班级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并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党积极分子,如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应加强教育考察;如培养考察期满一年以上,应延缓发展:

1.受到两次中队通报批评,或一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的;

2.班级同学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30%的;

3.未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或思想汇报存在抄袭现象的;

4.其他经党支部研究认为应加强教育考察或延缓发展情况的。

(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受到三次以上中队通报批评,或两次以上学院通报批评,或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两次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况的;

3.提出退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

4.其他经党支部研究认为应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情况的。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对新入校的入党积极分子,二级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二)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三)完成学校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内容学习,并通过考核。

(四)本学期及上学期未受到中队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五)班级同学民主推荐发展对象推荐人选“同意”率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程序:

(一)党支部按照不低于发展党员名额20%的差额比例,提出发展对象推荐人选数量(至少差额一人)。

(二)推荐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班级全体学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三)召开由支部全体党员、各班级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10%)参加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答辩会,逐个听取发展对象推荐人选在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四)与会人员对发展对象推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投票结果作为支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支委会根据投票结果、培养联系人意见、发展对象推荐人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将发展对象人选基本情况、班级民主推荐情况、答辩得票情况、支委会讨论情况等报上级党委备案。

(六)上级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意见,书面通知党支部。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班委会成员和相关学生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要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接收的预备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二)一年内参加过党校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通过。

(三)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未受到中队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四)本科生(不含国防生)基本素质(A分)和素质拓展(C分)上学期测评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

(五)按照学校《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加分后:

1.本科生(不含国防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含补考和重修)均已通过,且上学期学习成绩测评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

2.国防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含补考和重修)均已通过,且学位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研究生学位课考试均已通过。

(六)不满足本条第四、五款要求,但在道德品质、见义勇为、帮扶济困、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重大事件中政治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认可度高,校内或校外影响较大,能够体现先进性的发展对象,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党委批准,可按程序发展其入党。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和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请上级党委预审。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二级党委对所辖党支部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材料。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委根据审查情况,研究提出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七条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无记名投票过程中,党员不宜投弃权票,入党介绍人不应投弃权票和不同意票)。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进行审批,二级党委对所辖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进行审批。党总支对所辖党支部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批预备党员前,二级党组织应指派委员会委员、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二条  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和二级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二级党组织应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结合学校预备党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通过党的组织生活、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八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备期内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二)班级同学民主测评按期转正“同意”率不低于70%。

(三)按照学校《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加分后,本科生在预备期内必修课和限选课(研究生学位课)考试(含补考和重修)均已通过(按照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接收的预备党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四)完成学校预备党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内容学习,并通过考核。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半年或一年:

(一)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的。

(二)违犯党纪,情节较轻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班级同学民主测评按期转正“不同意”率超过30%的。

(五)按照学校《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加分后,本科生在预备期内必修课或限选课(研究生学位课)考试(含补考和重修)有未通过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接收的预备党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六)未完成学校预备党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内容学习,或未通过考核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二)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

(三)延长预备期内,再次出现延长预备期情况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委派支部委员或党员负责各班级预备党员的民主测评工作。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表现后,班级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其预备期内表现进行民主测评。

(三)支委会对预备党员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四)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无记名投票过程中,党员不宜投弃权票,入党介绍人不应投弃权票和不同意票)。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延期、取消资格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十五条
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批,二级党委对所辖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批。党总支对所辖党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校党委和二级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能按期转正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转往新单位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材料,二级党组织应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八条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党支部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归入其学生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  
  第五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报告制。

(一)二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如遇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申请入党,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须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前,要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准备情况上报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会议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

(一)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生毕业离校前最后一学期不发展党员。

第五十三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五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失误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以及恶意串通阻碍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及个人,经组织查实,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连海大党发〔2013〕29号)和《〈中国共产党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连海大党发〔201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