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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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下文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现将轮机工程学院落实专项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每位导师和在读研究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单证))、本科生认真学习《通知》(附件1)精神,自觉抵制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的作假行为,切实提高认识;

(2)请学院所有师生认真学习附件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连海大研字〔2013〕157号)、附件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附件4《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附件5《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等文件,强化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了解责任追究相关处理办法;

(3)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请每位导师自觉检查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已授学位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是否有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况,并及时汇报自查结果,不得遮掩事实、伪造或销毁证据;

(4)学院专项工作检查小组按照不低于当年学生人数的20%的比例,随机抽查近三年已授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从开题、中期、预答辩、答辩及最终版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等环节评估是否存在问题;

(5)轮机工程学院纪委针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接受以书面方式的实名举报,同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也予以受理。举报信箱放置在学院办公楼3楼,举报电话为84728659。

联系人:张丽莉(学院纪委)   李骥奋(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2、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连海大研字〔2013〕157号);

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

4、《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

5、《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轮机工程学院

2018年8月30日

发布时间:2018-08-30 10:38:38